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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12366中心:关于机制砂生产的税收方式

关于机制砂生产的税收方式

留言时间:2022-06-16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我公司专业从事机制砂的生产加工,今年5月份投产,计划年产120-150万吨机制砂。公司的生产原料来源为各类矿产的尾矿料,产品销售对象主要是商品混凝土企业。上下游企业现均实行简易征收的税收方式,而我公司却要实行增值税征收方式。我公司认为从企业生产链的实际情况考虑,现应与前后端企业同步,可否同样实行简易征收的税收方式?

附件

金砂.doc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2-06-22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

二、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具体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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