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区十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04号代表建议的会办意见
发布时间:2022-06-24 08:4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鹿城区税务局
温州市鹿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陈委员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培养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提案》收悉,现提出会办意见如下: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税费支持政策,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给予服务业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扶持,减轻服务业企业税费负担,具体如下:
一、延续服务业加计抵减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第一条、第三条规定,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三、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13 号)第一条: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四、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100 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12 号)第一条: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二条: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10 号)第一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浙江省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六、实施降费率和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 号)第七条: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
根据《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第一条: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范围。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农副食品加工业等17个行业)。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原明确的5个特困行业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限相应延长至2022年年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第二条: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实施缓缴政策。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
以上会办意见供贵单位答复建议时参考,感谢贵单位一直以来对税务工作的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鹿城区税务局
2022年6月24日
联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鹿城区税务局法制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