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浙江  >  温州市鹿城区税务局:关于完善就业优先导向机制的提案!关于区政协十届一次会议第123号委员提案的会办意见

温州市鹿城区税务局:关于完善就业优先导向机制的提案!关于区政协十届一次会议第123号委员提案的会办意见

关于区政协十届一次会议第123号委员提案的会办意见

发布时间:2022-06-24  08:4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鹿城区税务局

区人力社保局:

      李委员提出的《关于完善就业优先导向机制的提案》收悉,现提出会办意见如下: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税费支持政策,持续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助力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降低经营成本、缓解融资难题。2022年,党中央、国务院根据经济发展形势,出台了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扶持力度,为广大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壮大再添助力。一直以来,鹿城区税务局不折不扣落实各项新的退税减税政策,助力税费红利直达共享,帮助中小微企业排忧解难,减负纾困。

对中小企业实施新的减税降费具体如下:

一、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100%加计扣除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 年第16 号)第一条: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四、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13 号)第一条: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五、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100 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12 号)第一条: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二条: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10 号)第一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浙江省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七、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 年第2 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0号)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第二条(一):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

八、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按一定比例一次性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12 号)第一条: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九、实施降费率和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 号)第七条: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

      根据《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第一条: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范围。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农副食品加工业等17个行业)。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原明确的5个特困行业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限相应延长至2022年年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第二条: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实施缓缴政策。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以上会办意见供贵单位答复建议时参考,感谢贵单位一直以来对税务工作的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鹿城区税务局

2022年6月24日

联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鹿城区税务局法制股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