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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12366中心: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是否必须简易计税?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是否必须简易计税?

留言时间:2022-07-16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现在我司的承包方提出他们计划放弃简易计税,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并开具税率为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请问承包方的诉求是否合规?我公司对方收到税率为9%的专用发票能否认证抵扣发票上的进项税额?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2-07-20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七)建筑服务。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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