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期间进项税额转出
留言时间:2022-07-20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本公司是一家集餐饮住宿会议于一体的酒店,2020年因为疫情,享受国家餐饮住宿的免税政策,2018年购买的固定资产2020年也在使用(固定资产的进账税额已于2018年全额抵扣),请问2020年针对于2018年买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也要做进项转出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2-07-26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第三十一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