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缴制下公司财务费用扣除的问题
留言时间:2022-08-15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请问一下,在新公司法的注册资本认缴制下,我公司公司章程内明确约定了在具体一个未来时间点注册资本实缴到账即可,那么在此约定实缴到账之前,我公司发生的财务费用是否可以全额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此问题查到各地回复不一样。不知如何执行国税函[2009]年312号文件,关于规定期限内到账的问题,我们认为应该遵循企业自身的经营需要,因此特此向总局确认此规定如何实施,是否注册资本未到账则不可扣除企业的财务费用?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2-08-17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
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