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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12366中心:被投资企业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合伙企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后续合伙企业合伙人转让份额的所得税计算

被投资企业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合伙企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后续合伙企业合伙人转让份额的所得税计算

留言时间:2022-08-18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被投资企业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合伙企业合伙人按“股息红利”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后续合伙企业合伙人转让合伙份额,该份额对应的成本如何认定?针对被投资企业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对应合伙企业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投资或收益金额,能否作为下次转让时的合伙人所转让份额的成本?纳税金额计算过程是怎么样的?(可详见附件问题示例)

附件

问题示例.docx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2-08-18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份额,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原值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三章“股权原值的确认”相关条款确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

第十五条 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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