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增值税差额征税
留言时间:2022-09-02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A公司(建设单位)将办公楼发包给B公司(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一般纳税人),合同总价1000万元,B公司将其中的劳务400万元分包给C公司(小规模纳税人),C公司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将其中的劳务200万元再分包给D公司(小规模纳税人)。请问,C公司计征增值税时,是否可以差额扣除支付给D公司的分包款200万元,急盼复,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2-09-05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
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第六条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三)销售额。
9.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七)建筑服务。
6.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