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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税务局:2022年惠企税费政策案例梳理(二)

12-03 惠企税费政策案例 我要评论

2022年惠企税费政策案例梳理(二)

发布时间:2022-12-02 14:46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税务局

案例1

湖南省某耐火泥有限公司享受购置环境保护等专用设备投资额优惠三万余元

【政策依据】

财税〔2008〕48号

财税〔2017〕71号

【政策干货】

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案例】

湖南省某耐火泥有限公司,进行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A107050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对本年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投资额35,221.24元,节能节水的专用设备投资额290,844.36元,按照10%的金额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抵免金额3万余元。

案例2

中国航发湖南某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享受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税费九万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税〔2022〕10号)

【政策干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

【案例】中国航发湖南某航空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营其他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的小规模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税〔2022〕10号)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截至所属期2022年6月份,该纳税人已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共计9万元。

案例3

炎陵某国际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享受“六税两费”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税〔2022〕10号)

【政策干货】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

【案例】

炎陵某国际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税〔2022〕10号),该企业2022年享受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6百元,房产税减免19万元,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1.4万元,教育费附加减免4百元,地方教育附加减免近3百元。

案例4

株洲某总部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一万五千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政策干货】一、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三、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案例】株洲某总部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该企业从2015年来一直有承建公租房项目,项目完工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政策,可以享受土地使用税减免。该单位2020年10月1日-2020年12月31日,登记公租房土地信息登记编号T43020420150000803,土地面积9816.69平方米,月减免税额5千元,共享受土地使用税减免1.5万元。

案例5

株洲市某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十二万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政策干货】一、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三、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五、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案例】株洲市某住房保障服务中心,2022年1-7月享受公租房免征房产税2万元,免征增值税10万元。

案例6

醴陵市某自来水有限公司享受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一千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政策干货】一、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二、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案例】醴陵市某自来水有限公司2022年1月到7月享受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减免房产税近400元,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600余元。

案例7

某某人员享受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税收优惠一千七百余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政策干货】

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税收政策

(一)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住房建设补助资金、拆旧复垦奖励资金等与易地扶贫搬迁相关的货币化补偿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以下简称安置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契税。

二、关于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税收政策

(一)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项目实施主体)取得用于建设安置住房的土地,免征契税、印花税。

(二)对安置住房建设和分配过程中应由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缴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三)对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应予免征的安置住房用地相关的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相关的印花税。

(五)对项目实施主体购买商品住房或者回购保障性住房作为安置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印花税。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案例】某某人员属于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享受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免征契税1700余元。

案例8

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县客运分公司享受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 道路客运站场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十八万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 道路客运站场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政策干货】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案例】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客运分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汽车客运、汽车客运出租;县城区公交营运;房屋租赁;普通货运;二类机动车维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22年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按规定享受了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 道路客运站场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合计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18万元。

案例9

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市客运分公司享受城市公交站场 道路客运站场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十九万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 道路客运站场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政策干货】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案例】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市客运分公司2022年1月到6月享受城市公交站场 道路客运站场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近19万元。

案例10

醴陵市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享受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九万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政策干货】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案例】醴陵市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2022年1月到7月享受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减免房产税8万元和城镇土地使用税1万元。

案例11

株洲市某果业有限公司享受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六万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政策干货】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案例】株洲市某果业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营市场管理服务的企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的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截至2022年7月份,该纳税人根据该项政策享受房产税减免金额达六万余元。

案例12

醴陵市某金矿开采有限公司享受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两万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

【政策干货】从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自2022年7月1日起,本条政策废止

【案例】醴陵市某金矿开采有限公司2022年1月到6月享受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政策,减免印花税2万元。

案例13

湖南省攸发某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享受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减免六千元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

【政策干货】

从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案例】

湖南省攸发某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享受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优惠政策,2022年6月享受税收优惠减免金额0.6万元。

案例14

单某某享受免征契税优惠一万元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和《关于湖南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政策干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湖南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第二条“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以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方式依法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调换、置换等值的部分,免征契税;以货币补偿方式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与货币补偿等值部分的,免征契税。超过等值部分的,应当按规定征收契税。”

执行期限为2021年9月1日起执行。

【案例】单某某因房屋土地被依法征收,重新购置首套住房,购买房屋价款低于拆迁款,按规定享受拆迁新购置房屋免征契税税收优惠政策,免征契税1万元。

案例15

刘某某享受契税减免一万八千元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 《关于湖南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第二条

【政策干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关于湖南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第二条“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以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方式依法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调换、置换等值的部分,免征契税;以货币补偿方式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与货币补偿等值部分的,免征契税。超过等值部分的,应当按规定征收契税。”执行期限为2021年9月1日起执行。

【案例】刘某某,2022年1月因房屋土地被征收、征用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和《关于湖南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第二条的规定,刘某某在承受房屋权属时享受契税减免1.8万元。

案例16

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享受环境保护税减免三百余元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政策干货】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

【案例】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营稀有稀土金属压延加工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截至所属期2022年6月份,该纳税人根据该项政策,已享受环境保护税减免三百余元。

案例17

醴陵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享受环境保护税减免二万七千元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政策干货】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

【案例】醴陵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1月到7月享受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减免环境保护税优惠政策,减免环境保护税2.7万元。

案例18

株洲某国有资产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享受契税减免十二万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政策干货】一、企业改制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事业单位改制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三、公司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四、公司分立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五、企业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六、资产划转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七、债权转股权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案例】株洲某国有资产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于2022年享受契税减免12万元。

案例19

湖南某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享受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两万元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1年第30号)

【政策干货】制造业中小微企业 (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下同)

一、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 (含2000万元) 4亿元以下 (不含4亿元)的企业 (以下称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 (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 (以下称制造业小微企业)。销售额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二、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年销售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的销售额确定;

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截至2021年9月30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2021年10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首个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 ×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三、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0月、 11月、 12月 (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 (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四、符合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3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缓缴的税费。

五、本公告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案例】湖南某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行业为其他未列明制造业,经营范围为纸制品(不含出版物及印制)、工艺品(不含电镀)、纺织品(不含染色)、箱包(不含印制)生产、销售;文化用品(不含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家居日用品、文具、喜庆日用品、日用百货、服装、塑料制品、包装盒、皮革制品、小五金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21年四季度按规定享受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优惠政策,延缓缴纳税费2万元。

案例20

某燃机(株洲)有限公司享受制造业中小微企业

延缓缴纳部分税费一千元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1年第30号)

【政策干货】

一、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0号)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上述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1月1日后本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二、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

(一)符合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费。

(二)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型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 (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 (不含4亿元)的企业。制造业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销售额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三)前款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年销售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的销售额确定。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2022年1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实际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四)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2年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按月缴纳)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 (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对于在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所属期为2022年1月的上述税费,企业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缓缴政策。

三、享受2021年第四季度缓缴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时,产生的应补税款与2021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税款一并延后缴纳入库,产生的应退税款由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案例】某燃机(株洲)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营其他专用设备制造的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1年第30号)的规定,对符合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所属期为2021年10月、 11月、 12月 (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 (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各项税费金额的50%,延缓的期限为3个月。该纳税人根据该项政策,对所属期2021年10月至12月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适用了缓缴政策,缓交金额达1千元。

案例21

株洲市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享受延缓缴纳部分税费八万元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

【政策干货】 一、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0号)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上述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1月1日后本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二、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

(一)符合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费。

(二)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型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 (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 (不含4亿元)的企业。制造业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销售额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三)前款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年销售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的销售额确定。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2022年1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实际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四)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2年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按月缴纳)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 (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对于在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所属期为2022年1月的上述税费,企业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缓缴政策。

三、享受2021年第四季度缓缴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时,产生的应补税款与2021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税款一并延后缴纳入库,产生的应退税款由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案例】株洲市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纺织品、工艺品生产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22年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按规定享受延缓缴纳部分税费优惠政策,延缓缴纳税费8万元。

案例22

中材株洲某有限公司享受制造业中小微企业

延缓缴纳部分税费四十五万元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

【政策干货】

一、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

二、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

(一)符合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费。

【案例】中材株洲某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营石棉水泥制品制造的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的规定,该纳税人对所属期2021年10月至12月和2022年1月至6月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适用了缓缴政策,缓缴金额达45万元。

案例23

株洲南方某航空发动机有限公司享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两万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稳岗位提技能保就业十六条措施>的通知》(湘人社规〔2022〕19号)

【政策干货】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案例】株洲南方某航空发动机有限公司,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稳岗位提技能保就业十六条措施>的通知》(湘人社规〔2022〕19号)的规定,2022年1-7月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享受减征近2万元。

案例24

湖南电力某电器有限公司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优惠十二万元

【政策依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稳岗位提技能保就业十六条措施>的通知》(湘人社规〔2022〕19号)

【政策干货】延续失业保险阶段性降费政策,失业保险保持1%费率,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

【案例】湖南电力某电器有限公司是一家电瓷生产制造企业,在职员工较多,参保基数较大。失业保险实施阶段性降低费率后,该企业自2022年1月至8月期间,已享受失业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优惠金额达12万元,大大降低了企业成本,减轻了企业负担。

案例25

湖南华联某电瓷电器有限公司享受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优惠二万三千元

【政策依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2022年延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2〕18号)

【政策干货】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全省工伤保险行业费率在全省统一的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统一下降20%,即一至八类行业费率分别按0.48%、0.72%、0.96%、1.12%、1.36%、1.68%、1.92%、2.08%执行。现行工伤保险行业费率低于上述费率标准的地区,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期间,继续按现行费率执行。

【案例】湖南华联某电瓷电器有限公司是一家陶瓷制品制造企业,属于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适用工伤保险行业类别第六类,根据《关于湖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规定,其适用的行业基准费率为2.1%。人社局根据企业情况,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下浮动50%,因享受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优惠政策,其2022年5月开始工伤保险费率为0.84%,在2022年5月至8月期间享受优惠金额达2.3万元。

案例26

株洲某工程塑料实业有限公司享受缓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二十九万元

【政策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稳岗位提技能保就业十六条措施>的通知》(湘人社规〔2022〕19号)

【政策干货】在对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工伤、事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

【案例】株洲某工程塑料实业有限公司是一家集初级形态塑料、合成树脂制品、环保材料、建筑材料、复合材料及制品的制造中小型企业,由于受疫情、市场需求下滑等多种叠加影响,该公司订单减少,企业遇到周转资金紧张难题。该户申请缓缴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期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缓缴单位部分应缴金额29万元。

案例27

湖南某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享受特困行业社保费缓缴

五十二万元

【政策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稳岗位提技能保就业十六条措施>的通知》(湘人社规〔2022〕19号)

【政策干货】在对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工伤、事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

【案例】湖南某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阶段性缓缴社保费的申请条件,申请缓缴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的三项社保费。该企业2022年7月至8月缓缴企业养老保险50万元、失业保险2万元、工伤保险2万元。

案例28

湖南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享受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五千元

【政策依据】《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湘医保发〔2022〕33号)

【政策干货】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自2022年7月起,对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缓缴3个月职工医保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7月份已经缴纳的,可往后顺延一个月。缓缴费用于2022年12月31日前补缴到位。

【案例】湖南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为中小微企业,符合享受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政策的条件,自2022年8月至2022年10月期间可缓缴职工医保,该企业2022年8月缓缴职工医疗保险费5千元。

案例29

炎陵县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享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一万元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政策干货】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案例】

炎陵县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在职职工18人,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该企业2022年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1万元。

案例30

株洲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享受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政策干货】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案例】株洲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其他未列明通用设备制造的企业,其经营范围包括:电力设备、气轮辅机、非标设备、机械零部件加工;电机维修;金属材料、建筑材料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该企业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申报的在职职工人数均低于30人,符合《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中“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之规定,故该企享受了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税收优惠。

案例31

湖南省醴陵市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享受减征50%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七千元

【政策依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政策的通知》(湘财综[2019]11号)

【政策干货】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地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减征50%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案例】湖南省醴陵市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申报所属期为2022年1月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时享受减半政策,减免费额7千元。

案例32

湖南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享受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征三千元

【政策依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政策的通知》(湘财综[2019]11号)。

【政策干货】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地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减征50%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案例】湖南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其他游览景区管理的企业,该企业自2019年7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应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为6千元,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政策的通知》(湘财综[2019]11号)的规定,该企业可以享受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半征收的税收优惠政策,故该企业2019年7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实际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3千元,享受税收优惠3千元。

案例33

株洲市芦淞区某服装厂享受政府性基金免征优惠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政策干货】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案例】株洲市芦淞区某服装厂,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的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该纳税人2022年4-6月销售收入4.5万元,享受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政策。

案例34

醴陵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享受政府性基金免征优惠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政策干货】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案例】醴陵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申报所属期为2022年5月的增值税销售额为4万元,因当月销售额小于10万元,享受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减免政策。

案例35

湖南华升株洲某有限公司享受增值税附加税费优惠二十万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

【政策干货】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本通知自2018年7月27日发布之日起施行。

【案例】湖南华升株洲某有限公司,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的规定,自2018年7月27日发布之日起,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该纳税人从教育费附加已扣除增值税额20万元。

案例36

湖南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享受增值税附加税费优惠七十四万元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

【政策干货】

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本通知自2018年7月27日发布之日起施行。

【案例】

湖南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5月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74万元,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该企业在2022年7月申报增值税附加税费时,在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7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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