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合税二稽通〔2021〕4013号
纳税人名称:安徽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XXX519XL):
事由:限期提供相关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一)检查纳税人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三)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第五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通知内容:我局正在对你公司开展涉税检查,请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供2018年度以下资料:1.总账;2.明细账;3.记账凭证;4.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5.合同、运输物流单据;6.提供2019年7-9月增值税进项税金转出明细表以及对应的成本调整凭证。
如不能提供上述账簿、凭证、资料等,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税务机关(签章)
2021年6月29日
联系人员:詹兆祥、屈伟
联系电话:0551-62605932
税务机关地址:合肥市蜀山区莲花路5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