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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合同要件缺失必要的履行条款判定虚开发票

关于送达福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11日15时39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关于送达福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福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于2022年9月22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二稽处〔2022〕244号),由于你公司失联,以至该文书无法以直接、委托、留置、邮寄方式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后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2年10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二稽处〔2022〕244号

福建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9UN5U):

我局于 2021 年 9月17日起对你公司(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室)2019年12月4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走逃(失联)

经查询系统,主管税务机关已对你公司作非正常户登记,我局已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你公司已走逃(失联)证明。

(二)生产经营能力核查

1.无企业正常经营所必需的费用支出

经查询你公司2019年12月至2021年11月30日银行流水,你公司注册资本金500万元,实际注入资本金1元(郑某存入),你公司收到下游出口企业厦门***贸易有限公司货款的当天或隔天向上游材料供应商或加工厂支付款项,企业实际经营期间没有其他自有资金注入;经查询,除取得上游企业原材料发票及委托加工发票外,未取得任何正常经营企业所必需的办公用品及其他费用类发票,不符合企业经营常规。

2.无经营场所

我局实地走访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均未找到你公司,经电话联系法定代表人及财务负责人,均未配合检查。

3.纳税异常

你公司2019年11月28日成立,2020年2月2日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申报2019年企业所得税申报亏损,2019年申报增值税销售收入49769.9元,入库增值税及附加0元,税负0,2020年申报企业所得税销售收入8566677.57元,申报入库企业所得税10839.27元,申报增值税销售收入8566677.57元,申报入库增值税79927.64元、增值税附加7992.76元,合计87920.4元,税负1.15%,2021年申报增值税销售收入4825983.79元,申报入库增值税26180.55元、增值税附加5688.99元,合计31869.54元,税负0.66%。

(三)业务流调查核实

1.原材料到产成品不符合货物生产规律

你公司向宿松县***织造有限公司购买棉纱,委托永丰县***服饰有限公司加工生产套头衫,销售给厦门***贸易有限公司,棉纱仅经过一道加工工序便产出套头衫,不符合正常货物生产规律。

2.加工厂出库数量与向下游企业销售数量差额巨大

你公司共委托永丰县***服饰有限公司加工生产套头衫146472件,销售给下游出口企业厦门***贸易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套头衫226884件,数量差额巨大。

3.合同要件缺失必要的履行条款

你公司与上游企业征订棉纱采购合同和委托加工合同仅约定具体的数量,没有任何关于尺寸、颜色、规格等相关约定,缺乏必要的合同要件,不符合正常商业活动规律。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等规定,对你公司开具的15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及号码详见清单)合计金额13442431.26元,税额1747516.06元,价税合计15189947.32元,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2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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