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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你公司未缴或少缴税款累计数按照税款所属年度均未达到10万元以上标准,故追征期为三年

关于送达福州万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17日17时13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关于送达福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书》的公告

福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2年2月23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2〕537号),你公司已失联,文书无法送达,鉴于上述情况,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后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6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1〕537号   

福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6682891):

  我局于2021年10月25日起对你公司(地址:福州市鼓楼区***室)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发票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纳税人状态实际走逃(失联)。

  (二)你公司2014年6月收到厦门聚伊顺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发票代码3502133140,发票号码0066927-0066929,发票金额278974.36元,税额47425.64元,价税合计326400元)。以上发票已于2014年6月认证抵扣。

  以上事实有书证为证,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未签字确认。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33号)规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你公司上述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应补缴2014年6月(所属期)增值税47425.6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应补缴2014年6月(所属期)城建税47425.64*0.07=3319.79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的规定,应补缴2014年6月(所属期)教育费附加47425.64*0.03=1422.77元。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 应补缴2014年6月(所属期)地方教育费附加47425.64*0.02=948.51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二条第三项第三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你公司于2014年取得上述3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378974.36元,不得在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三)本次检查涉及应补2014年6月属期增值税、附加税费53116.7元。因该你公司走逃失联,无法确定发票在企业所税税前列支的具体时间,将通过管征建议函方式函告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后续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规定,你公司未缴或少缴税款累计数按照税款所属年度均未达到10万元以上标准,故追征期为三年。你公司未缴或少缴税款之日至立案之日已超过三年税款追征期,本次检查不予追缴。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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