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福州***模具技术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24日16时23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关于送达福州冠锋模具技术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福州***模具技术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2年6月15日对你公司做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2〕385号),由于你公司已实际走逃失联,文书无法通过直接、委托、邮寄、留置等方式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后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6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2〕385号
福州***模具技术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6205D):
我局于2022年2月16日至2022年5月12日对你公司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发票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纳税人状态为税务注销,实际走逃(失联)。
(二)你公司于2015年9月22日、2015年10月14日共取得上海XX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品名为热板、中板,金额共计526,167.28元,税额共计89,448.44元,价税合计615,615.72元。你公司分别于2015年9月29日、2015年10月27日对该8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
以上事实有书证为证,由于你公司已进行税务注销无法联系,未签字确认。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你公司应补缴2015年9月(所属期)增值税37,323.78元,补缴2015年10月(所属期)增值税52,124.6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你公司应补缴2015年9月(所属期)城市维护建设税2,612.66元,补缴2015年10月(所属期)城市维护建设税3,648.73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的规定,你公司应补缴2015年9月(所属期)教育费附加1,119.71元,补缴2015年10月(所属期)教育费附加1,563.74元。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你公司应补缴2015年9月(所属期)地方教育费附加746.48元,补缴2015年10月(所属期)地方教育费附加1,042.49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以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第四条和第十二条规定,你公司取得的上述8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526,167.28元,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追缴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上述追缴税款已过追征期,本次检查不予追缴。
(四)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