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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莆田天吉医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19日19时02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莆税稽公告〔2022〕47号

莆田天吉医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局已于2022年9月9日对你公司生产经营期间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公司注册地址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对你公司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莆税稽处〔2022〕62号)采取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9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莆税稽处〔2022〕62号

莆田天吉医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350305MA2YNWHG30)

  我局于2020年5月19日至2022年8月16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清塘大道188号万和新城)2017年11月24日至2019年7月8日期间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在检查所属期间存在构业务开具增值税发票税收违法行为。

  经查实,你公司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单位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在检查所属期间虚构业务为湖南尔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蓝哲医药有限公司、哈尔滨圣泰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宝弘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宏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其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5份,合计开具金额4,373,786.49元,税额131,213.51元,价税合计4,505,000.00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33份,合计开具金额2,740,314.62元,税额82,209.38元,价税合计2,822,524.00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认定你公司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单位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在检查所属期间为湖南尔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蓝哲医药有限公司、哈尔滨圣泰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宝弘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宏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其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5份,合计开具金额4,373,786.49元,税额131,213.51元,价税合计4,505,000.00元;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33份,合计开具金额2,740,314.62元,税额82,209.38元,价税合计2,822,524.00元。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9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莆田多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19日19时00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莆税稽公告〔2022〕46号

莆田多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局已于2022年9月9日对你公司生产经营期间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公司注册地址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对你公司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莆税稽处〔2022〕61号)采取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9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莆税稽处〔2022〕61号

莆田多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350305MA329P722T)

  我局于2020年5月19日至2022年8月16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清塘大道188号万和新城)2018年12月24日至2019年7月8日期间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在检查所属期间存在虚构业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收违法行为。

  经查实,你公司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单位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在检查所属期间虚构业务为石药集团恩必普药业有限公司、石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上海林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福州傲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59份,合计开具金额3,966,558.31元,税额118,996.69元,价税合计4,085,555.00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认定你公司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单位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在检查所属期间为石药集团恩必普药业有限公司、石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上海林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福州傲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59份,合计开具金额3,966,558.31元,税额118,996.69元,价税合计4,085,555.00元。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9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莆田凯进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19日18时59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莆税稽公告〔2022〕45号

莆田凯进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局已于2022年9月9日对你公司生产经营期间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公司注册地址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对你公司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莆税稽处〔2022〕60号)采取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9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莆税稽处〔2022〕60号

莆田凯进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350305MA329KKEX2)

  我局于2020年5月19日至2022年8月16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清塘大道188号万和新城)2018年12月24日至2019年7月8日期间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在检查所属期间存在虚构业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收违法行为。

  经查实,你公司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单位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在检查所属期间虚构业务为石药集团恩必普药业有限公司、石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上海林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福州傲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76份,合计开具金额3,742,532.08元,税额112,275.92元,价税合计3,854,808.00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认定你公司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单位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在检查所属期间为石药集团恩必普药业有限公司、石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上海林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福州傲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76份,合计开具金额3,742,532.08元,税额112,275.92元,价税合计3,854,808.00元。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9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莆田雷宇医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19日18时57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字体: 大 中 小 分享到:

  莆税稽公告〔2022〕44号

莆田雷宇医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局已于2022年9月9日对你公司生产经营期间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公司注册地址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对你公司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莆税稽处〔2022〕59号)采取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9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莆税稽处〔2022〕59号

莆田雷宇医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350305MA31NE5687)

  我局于2020年5月19日至2022年8月16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清塘大道188号万和新城)2018年5月7日至2019年7月8日期间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在检查所属期间存在虚构业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收违法行为。

  经查实,你公司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单位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在检查所属期间虚构业务为石药集团恩必普药业有限公司、石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等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56份,合计开具金额4,735,745.63元,税额142,072.37元,价税合计4,877,818.00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认定你公司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单位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在检查所属期间为石药集团恩必普药业有限公司、石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等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56份,合计开具金额4,735,745.63元,税额142,072.37元,价税合计4,877,818.00元。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9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莆田如隆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19日18时46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莆税稽公告〔2022〕43号

莆田如隆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局已于2022年9月9日对你公司生产经营期间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公司注册地址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对你公司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莆税稽处〔2022〕58号)采取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9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莆税稽处〔2022〕58号

莆田如隆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350305MA329P490T)

  我局于2020年5月19日至2022年8月16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清塘大道188号万和新城)2018年12月26日至2019年7月8日期间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在检查所属期间存在虚构业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收违法行为。

  经查实,你公司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单位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在检查所属期间虚构业务为北京博恩特药业有限公司、武汉健民中维医药有限公司、石药集团恩必普药业有限公司、石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上海林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46份,合计开具金额2,951,951.7元,税额88,558.53元,价税合计3,040,510.23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认定你公司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单位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在检查所属期间为北京博恩特药业有限公司、武汉健民中维医药有限公司、石药集团恩必普药业有限公司、石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上海林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46份,合计开具金额2,951,951.7元,税额88,558.53元,价税合计3,040,510.23元。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9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莆田圣本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19日18时44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莆税稽公告〔2022〕42号

莆田圣本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局已于2022年9月9日对你公司生产经营期间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公司注册地址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对你公司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莆税稽处〔2022〕57号)采取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9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莆税稽处〔2022〕57号

莆田圣本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350305MA329KHB6C)

  我局于2020年5月19日至2022年8月16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清塘大道188号万和新城)2018年12月24日至2019年7月8日期间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在检查所属期间存在虚构业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收违法行为。

  经查实,你公司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单位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在检查所属期间虚构业务为金华医合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石药集团恩必普药业有限公司、石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上海林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福州傲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康黎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等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63份,合计开具金额4,437,924.95元,税额133,137.74元,价税合计4,571,062.69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认定你公司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单位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在检查所属期间为金华医合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石药集团恩必普药业有限公司、石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上海林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福州傲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康黎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等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63份,合计开具金额4,437,924.95元,税额133,137.74元,价税合计4,571,062.69元。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9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莆田泰公医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19日18时42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莆税稽公告〔2022〕41号

莆田泰公医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局已于2022年9月9日对你公司生产经营期间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公司注册地址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对你公司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莆税稽处〔2022〕56号)采取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9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莆税稽处〔2022〕56号

莆田泰公医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350305MA329PAJ06)

  我局于2020年5月19日至2022年8月16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清塘大道188号万和新城)2018年12月24日至2019年7月8日期间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在检查所属期间存在虚构业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收违法行为。

  经查实,你公司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单位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在检查所属期间虚构业务为北京博恩特药业有限公司、石药集团恩必普药业有限公司、石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上海林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福州傲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福州力弘达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44份,合计开具金额3,080,107.81元,税额92,403.19元,价税合计3,172,511.00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认定你公司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单位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在检查所属期间为北京博恩特药业有限公司、石药集团恩必普药业有限公司、石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上海林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福州傲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福州力弘达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44份,合计开具金额3,080,107.81元,税额92,403.19元,价税合计3,172,511.00元。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9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莆田川大医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19日18时41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莆税稽公告〔2022〕40号

莆田川大医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局已于2022年9月9日对你公司生产经营期间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公司注册地址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对你公司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莆税稽处〔2022〕55号)采取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9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莆税稽处〔2022〕55号

莆田川大医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350305MA2YNF1P91)

  我局于2020年5月19日至2022年8月16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清塘大道188号万和新城)2017年11月6日至2019年7月8日期间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在检查所属期间存在虚构业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收违法行为。

  经查实,你公司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单位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在检查所属期间虚构业务为哈尔滨圣泰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兰溪凡巨医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新昌县尚诚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等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27份,合计开具金额8,282,000.25元,税额248,459.75元,价税合计8,530,460.00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认定你公司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单位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在检查所属期间为哈尔滨圣泰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兰溪凡巨医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新昌县尚诚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等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27份,合计开具金额8,282,000.25元,税额248,459.75元,价税合计8,530,460.00元。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9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莆田天晖医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19日18时39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莆税稽公告〔2022〕39号

莆田天晖医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局已于2022年9月9日对你公司生产经营期间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公司注册地址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对你公司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莆税稽处〔2022〕54号)采取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9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莆税稽处〔2022〕54号

莆田天晖医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350305MA32A4LE82)

  我局于2020年5月19日至2022年8月16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清塘大道188号万和新城)2019年2月13日至2019年7月8日期间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在检查所属期间存在虚构业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收违法行为。

  经查实,你公司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单位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在检查所属期间虚构业务为杭州宝弘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45份,合计开具金额3,281,553.47元,税额98,446.53元,价税合计3,380,000.00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认定你公司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单位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在检查所属期间为杭州宝弘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45份,合计开具金额3,281,553.47元,税额98,446.53元,价税合计3,380,000.00元。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9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莆田益瑞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19日18时38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莆税稽公告〔2022〕38号

莆田益瑞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局已于2022年9月9日对你公司生产经营期间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公司注册地址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对你公司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莆税稽处〔2022〕53号)采取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9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莆税稽处〔2022〕53号

莆田益瑞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350305MA3296747H)

  我局于2020年5月19日至2022年8月16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清塘大道188号万和新城)2018年12月24日至2019年7月8日期间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在检查所属期间存在虚构业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收违法行为。

  经查实,你公司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单位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在检查所属期间虚构业务为瑞阳制药有限公司、沂源县鸿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59份,合计开具金额4,095,143.76元,税额122,854.24元,价税合计4,217,998.00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认定你公司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单位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在检查所属期间为瑞阳制药有限公司、沂源县鸿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59份,合计开具金额4,095,143.76元,税额122,854.24元,价税合计4,217,998.00元。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9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莆田元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19日18时36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莆税稽公告〔2022〕37号

莆田元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局已于2022年9月9日对你公司生产经营期间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公司注册地址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对你公司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莆税稽处〔2022〕52号)采取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9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莆税稽处〔2022〕52号

莆田元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350305MA329CGB8A)

  我局于2020年5月19日至2022年8月16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清塘大道188号万和新城)2018年12月26日至2019年7月8日期间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在检查所属期间存在虚构业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收违法行为。

  经查实,你公司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单位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在检查所属期间虚构业务为浙江长典医药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41份,合计开具金额3,980,582.58元,税额119,417.42元,价税合计4,100,000.00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认定你公司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单位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在检查所属期间为浙江长典医药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41份,合计开具金额3,980,582.58元,税额119,417.42元,价税合计4,100,000.00元。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9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莆田元优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19日18时34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莆税稽公告〔2022〕36号

莆田元优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局已于2022年9月9日对你公司生产经营期间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公司注册地址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对你公司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莆税稽处〔2022〕51号)采取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9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莆税稽处〔2022〕51号

莆田元优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350305MA32964Q88)

  我局于2020年5月19日至2022年8月16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清塘大道188号万和新城)2018年12月26日至2019年7月8日期间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在检查所属期间存在虚构业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收违法行为。

  经查实,你公司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单位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在检查所属期间虚构业务为浙江长典医药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49份,合计开具金额4,685,728.22元,税额140,571.78元,价税合计4,826,300.00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认定你公司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单位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在检查所属期间为浙江长典医药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49份,合计开具金额4,685,728.22元,税额140,571.78元,价税合计4,826,300.00元。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9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莆田维安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19日18时32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莆税稽公告〔2022〕35号

莆田维安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局已于2022年9月9日对你公司生产经营期间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公司注册地址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对你公司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莆税稽处〔2022〕50号)采取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9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莆税稽处〔2022〕50号

莆田维安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350305MA31FDMN98)

  我局于2020年5月19日至2022年8月16日对你公司(地址: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清塘大道188号万和新城)2018年3月9日至2019年7月8日期间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在检查所属期间存在虚构业务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税收违法行为。

  经查实,你公司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企业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开具增值税发票76份,开具金额4,964,789.34元,税额148,943.66元,价税合计5,113,733.00元。其中:为北京双鹤药业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广州麦迪森在线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71份,开具金额4,715,983.52元,税额141,479.48元,价税合计4,857,463.00元;为北京颐康兴医药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开具金额248,805.82元,税额7,464.18元,价税合计256,270.00元。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认定你公司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企业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在检查所属期间虚开增值税发票76份,开具金额4,964,789.34元,税额148,943.66元,价税合计5,113,733.00元。其中:为北京双鹤药业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广州麦迪森在线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71份,开具金额4,715,983.52元,税额141,479.48元,价税合计4,857,463.00元;为北京颐康兴医药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开具金额248,805.82元,税额7,464.18元,价税合计256,270.00元。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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