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晋江市***服装织造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26日09时03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公告
晋江市***服装织造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672W):
我局于2022年9月20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三稽处〔2022〕379号),由于你(单位)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二O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泉税三稽处〔2022〕379号
晋江市***服装织造有限公司:
我局依法于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7月18日对你公司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检查二股发出的协查编号为43505000322021139514的协查函,证实企业晋江市***服装织造有限公司开具给***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478357.25元,发票税额76537.15元,价税合计554894.40元,为虚开发票。具体发票清单如下:
序号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开票日期 金额(元) 税额(元)
1 3500172160 00660164 2019/2/26 84322.76 13491.64
2 3500172160 00660165 2019/2/26 88833.93 14213.43
3 3500172160 00660166 2019/2/26 73798.76 11807.80
4 3500172160 00660167 2019/2/26 73798.76 11807.80
5 3500172160 00660168 2019/2/26 78801.52 12608.24
6 3500172160 00660169 2019/2/26 78801.52 12608.24
合计 478357.25 76537.15
经电子底账和防伪税控系统信息查询,上述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联与协查函提供明细相一致。
综合考量本案资金流、货物流、票据流、讯问笔录等证据资料,以及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对受票方***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处理决定情况,认定你公司在2019年01月0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为***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发票金额478,357.25元,发票税额76,537.15元,价税合计554,894.40元。
二、处理决定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规定,认定你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发票金额478,357.25元,发票税额76,537.15元,价税合计554,894.40元。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第一条及第二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5月15日施行)第五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0号)第三条规定,你公司为他人虚开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达到移送标准,建议不再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处于罚款50000元。
限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三、告知事项
(一)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逾期不缴纳税款,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税乎网链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不再参照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 1996〕30号)第一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二、在新的司法解释颁行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2、第五十七条 〔虚开发票案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数额达到第一、二项标准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3、《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0号)第三条
第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