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福建***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定适用)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05日16时00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关于送达福建***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定适用)的公告
福建***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2年12月5日对你公司做出《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定适用)(榕税稽通〔2022〕244-1号),由于你公司已实际走逃失联,文书无法通过直接、委托、邮寄、留置等方式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后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12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定适用)
榕税稽通〔2022〕244 -1号
福建***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4KFN45H)
事由: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依据: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21年第54号)第十条等规定。
你单位符合《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21年第54号)第六条相关规定,我局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详细信息见附件),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签署的《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有关规定,将你(你单位)失信信息推送至参与联合惩戒部门和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在土地供应、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政府采购、银行授信、政策性资金投放等方面被有关部门参考使用,税务机关适用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你单位如对本通知书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公布的失信信息
2022 年12月5日
附件
公布的失信信息
基本情况
纳税人名称:福建***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913501***4KFN45H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店面
法定代表人:李***,男,身份证号码:371321********4514
案件性质
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主要违法事实
你公司走逃失联;未进行纳税申报;犯罪嫌疑人供述你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情况下对外虚开发票;在没有证据表明其有购进相关商品的情况下向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开具金额43564.36元,税额435.64元。
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你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开具金额43564.36元,税额435.64元,定性为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