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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莆田市荔深工贸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莆田市荔深工贸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09日16时38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莆税稽公告〔2021〕71号

莆田市荔深工贸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局已于2021年9月27日对你公司生产经营期间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莆税稽处〔2021〕20号),因你公司注册登记地址无法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对你公司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莆税稽处〔2021〕20号)采取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10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莆税稽处〔2021〕20号

莆田市荔深工贸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350304MA325GRG82)

  我局于2019年6月5日至2020年11月24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北高镇黄金珠宝城东区6栋5楼)2018年10月15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期间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在检查所属期间存在虚构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违法行为,存在虚构业务让他人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违法行为。

  经查实,你公司在检查所属期间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单位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虚构业务为河北璟舜合宇科技有限公司、宜兴市海盛源废金属回收有限公司、阳信跃恒金属制品厂、马鞍山赛飞实业有限公司等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248份,合计开具金额309,788,608.67元,税额41,996,520.33元,价税合计351,785,129.00元;虚构业务让他人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合计开具金额83,794.64元,税额10,279.36元,价税合计94,074.00元。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认定你公司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单位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为河北璟舜合宇科技有限公司、宜兴市海盛源废金属回收有限公司、阳信跃恒金属制品厂、马鞍山赛飞实业有限公司等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248份,合计开具金额309,788,608.67元,税额41,996,520.33元,价税合计351,785,129.00元;虚构业务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合计开具金额83,794.64元,税额10,279.36元,价税合计94,074.00元。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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