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福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年07月08日15时19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关于送达福州达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福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1年6月25日作出《税务决理决定书》(榕税稽处〔2021〕172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对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7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稽处〔2021〕172号
当事人:福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4KW3YXM)
法定代表人:聂某(身份证号码:410882********0513)
财务负责人:聂某(身份证号:410882********0513)
公司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华大街道***号(原北二环中路北侧,福飞南路东侧)恒力博纳广场(南区)2#楼5层21办公。
我局于2021年2月19日制作《税务检查通知书》(榕税稽检通一〔2021〕157号)并公告送达,对你公司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立案检查。本次检查依法履行了相关的税务稽查程序。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你公司成立于2020年09月01日,公司类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企业所得税查帐征收。
二、违法事实及证据
(一)走逃失联
我局检查人员无法联系到你公司人员,主管税务局已出具《走逃失联企业证明》,确认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我局于2021年3月15日在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网站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榕税稽检通一〔2021〕157号)。
(二)虚假填写申报表免税销售额和不申报,未缴纳税款
2020年度7-9月增值税免税销售额合计98810元,应纳税额合计0元,申报应纳税所得额0元。2020年度10-12月增值税免税销售额合计35510257元,应纳税额合计0元,申报应纳税所得额0元。发票品名不是税务机关认定的免税品名。2021年1月起至今未申报,也无申报任何财务报表。
(三)我局对福州达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两个账户进行检查
经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温泉公园支行在《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上注明:经查询该公司未发现在建行开户,该帐号(6300007902*******875)非我行帐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福州仓山支行在《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上注明:已按要求查询我行无此帐户(福州达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14260008*******387)。福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两个帐户均系虚假帐号。
(四)经公安经侦提供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你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情况下对外虚开发票
(五)你公司共计开具品名为品名为各种配件及劳务费的增值税普通发票488份,其中作废票16份,正常票472份,金额合计37303338.9元,税款合计398818.1元。(详见发票清单)
综上,你公司走逃失联;申报表中虚填免税销售额进行虚假申报,但发票品名不是税务机关认定的免税品名;银行账户不符合正常经营企业的资金往来常规,明显属于为虚开发票为目的而设立的账户;犯罪嫌疑人供述你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情况下对外虚开发票;在没有证据表明其有购进相关商品的情况下向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472份,开票金额合计37303338.9元,税款合计398818.1元,价税合计37702157元。应纳税额合计为零。
三、税务处理决定
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作出如下决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你公司开具的47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定性为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金额合计37303338.9元,税款合计398818.1元,价税合计37702157元。
对本税务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