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税务局:劳务报酬
日期:2019-09-02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
问: 个人代理我公司销售房屋收取中介费,个人到窗口开具了经纪中介类发票,发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想咨询下我公司(支付方)按全员全额申报时,是按不含税金额20%预扣预缴?
答:根据您的叙述,劳务报酬所得应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其适用税率表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收入额为收入减除减除费用后的余额。具体您可参看以下文件规定。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见附件),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