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印花税免征问题
写信人: 赖**
咨询时间: 2022-09-22
发布时间: 2022-09-27
留言内容:
免征印共税第七条: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我公司是药品销售企业,销售药品及卫生材料给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司为营利性企业,是否也可以免征印花税
回复部门:
福建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十二条 规定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
……
(七)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
另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规定:“四、关于免税的具体情形
(一)对应税凭证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书立该应税凭证的纳税人均可享受印花税减免政策,明确特定纳税人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除外。
……
(六)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或者备案设立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因此,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或者备案设立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均免征印花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授权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福建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