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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的全额扣除

标  题: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的全额扣除

写信人: 廖**

咨询时间: 2020-04-09

回复时间: 2020-04-14

发布时间: 2020-04-14

留言内容:

请问,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的“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里的全额扣除是销售端的还是成本端的公允价值?举例,我司自产一批口罩捐赠,它的市场销售价为113万元(含税),生产成本价为90万元(含税),那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时,收入是按113,成本也按113吗?全额扣除好像表达的就是成本也按113哩。

回复部门:

省局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公益社会组织接受捐赠物的价值确认,建议按照公益性社会组织相关的财务以及接受捐赠的制度进行处理。捐赠者可以按照与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医院确认的物资市场价格确定捐赠额。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规定:“九、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捐赠资产的价值,按以下原则确认:

  (一)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

  (二)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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