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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转让无产权车位使用权的交税问题

标  题: 转让无产权车位使用权的交税问题

写信人: 贺**

咨询时间: 2020-10-27

回复时间: 2020-11-02

发布时间: 2020-11-02

留言内容:

房地产企业向业主转让无产权车位(70年)的使用权,按照营改增规定,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所占的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那么需要土增税跟房产税吗?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如您所述情形,国有土地使用权未发生转移的,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应当缴纳房产税。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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