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福建工科类青年人才补助需要纳税吗?
写信人: 叶**
咨询时间: 2020-10-27
回复时间: 2020-11-02
发布时间: 2020-11-02
留言内容:
根据《福建省工科类青年专业人才支持暂行办法》取得青年工科补助,是否需要纳税,或者有税收优惠?
回复部门:
省局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如果您所述补助款不属于下列文件所规定的免征个人所得税情形,则需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十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第十一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