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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税务局:企业取得虚开专票未认证跑了,税务结论是什么?

09-29 我要评论

关于送达福州翠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税务稽查结论》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年09月04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关于送达福州翠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税务稽查结论》的公告  

福州翠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9年8月21日作出《税务稽查结论》(榕税二稽结〔2019〕15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19年8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 务 稽 查 结 论

榕税二稽结〔2019〕15号

  当事人:福州翠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0MA31JPXM55)

  法定代表人:郑小康(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21199506056512)

  财务负责人:郑小康(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21199506056512)

  公司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板东路30号西垅佳园9号#楼1层-B3

  经营范围:建筑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工程、园林工程、景观工程、照明工程的设计、施工;建筑材料加工;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机电设备及配件、机械设备及配件、消防材料、五金交电(不含电动自行车)、水暖器材、金属材料、电线电缆、电力设备、劳保用品、照明设备、保温材料、办公用品、家具、钢材的批发零售、代购代销(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编号:2019-0230)的工作安排, 我局指派林庆福、姚冬榕、臧捷三人于2019年5月13日开出税务检查通知书(榕税二稽检通一〔2019〕90235号),对福州翠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属期为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发票违法情况进行立案检查,本次检查我局依法履行了相关的税务稽查程序。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你公司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开业日期:2018年3月,注册资本:1000万元。管征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晋安区税务局,增值税管征方式:一般纳税人,所得税管征方式:查账征收,目前经营状态:非正常。

  你公司申报2018年4月所属增值税销售额995127.70元,销项税额169171.71元,进项税额0元,上期留抵税额0元,应纳税额169171.71元,已申报缴纳。

  根据《关于余江县贝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_发票违法案件的协查函》(鹰税稽协〔2019〕29号)所提供的线索,余江县贝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4日开具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为福州翠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税识别号91350100MA31JPXM55),发票代码:3500164160,发票号码:01671528-01671532,合计发票金额495564.10元,税额84245.90元,价税合计579810元。根据余江县贝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_发票违法43606000119041800542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已证实上述5份发票为虚开。

  二、检查情况和证据  

  (一)货物流情况

  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无法取证。

  (二)资金流情况

  根据金三系统查询,你公司开户银行为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账号418275469844。检查人员对你公司银行帐户检查所属期内的资金流水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检查期间该账户没有资金来往,未发现你公司和余江县贝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间有资金来往。

  (三)发票认证及申报情况

  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检查人员从防伪税控系统查询未找到该5份发票的认证记录,具体发票情况无法取证。

  三、税务稽查结论

  此次检查仅就协查函提及的涉案发票进行核查。因你公司走逃失联,已被管征局认定为非正常户,无法取得相关物流、票流情况,无法确认你公司有取得上述5份涉案发票。经查你公司银行帐户,未发现你公司和余江县贝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间有资金来往,也无法确定两公司是否有经济往来。根据检查情况,此次检查暂未发现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19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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