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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关于退税时间的咨询

09-30 关于退税时间的咨询 我要评论

关于退税时间的咨询

留言时间:2020-10-23

咨询对象

福建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征管法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请问征管法是否有规定退税应在3年内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超过3年不能申请退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0-2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可以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要求退还。

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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