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税务局:分公司能不能开专用发票
日期:2019-08-19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
问:我公司为泉州混凝土总公司,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3%;近日我公司另外一厂房(同在晋江池店镇区)并申报登记为泉州混凝土总公司晋江分公司;因分公司没有法人、没有注册资金。分公司平时只记简单的流水帐。请问:1、分公司是生产工厂,能不能抵扣水泥、矿粉、电费等进项?2、分公司能不能单独开13%专用发票?3、分公司能不能单独申报增值税、所得税?(注:分公司有单独厂户、单独设备、单独变压器)
答:根据您的叙述,如该分公司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进项是与生产经营有关并且不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不得抵扣的范围,则可以抵扣。一般纳税人销售混凝土如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可以按照13%的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公司增值税自行申报,企业所得税需要汇总申报。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