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经营者持就业创业证申请税收优惠
写信人: 邓**
咨询时间: 2022-09-13
发布时间: 2022-09-16
留言内容:
2022年经营者持就业创业证可以申请哪些税收优惠?如何申请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规定:“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上述人员具体包括: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
三、根据《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9〕14号)规定:“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四、根据《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具体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2019年第7号)规定:“一、重点群体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享受
(一)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信息核实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指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为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个人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信息核实。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核实以下内容:
1.该人员是否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象;
2.该人员是否属于自主创业(以营业执照为准)。
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经办机构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并标注“认定时间”。
(二)向税务部门申报
上述重点群体人员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注明相关信息后的《就业创业证》,向税务部门申报(通过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下同)并按规定自行计算享受金额。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的,无需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资格认定,直接向税务部门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因此,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不需要向税务机关备案,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提出申请,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授权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福建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