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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大豆磷脂油的适用增值税税目以及税率?

12-24 福建省税务局 我要评论

您好,请问大豆磷脂油的适用增值税税目以及税率?

留言时间:2022-12-09

纳税人所属地

福建

问题内容

您好,请问大豆磷脂油的适用增值税税目以及税率?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12-1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二、食用植物油

  植物油是从植物根、茎、叶、果实、花或胚芽组织中加工提取的油脂。

  食用植物油仅指:芝麻油、花生油、豆油、菜子油、米糠油、葵花籽油、棉籽油、玉米胚油、茶油、胡麻油,以及以上述油为原料生产的混合油。”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上述货物的具体范围见本通知附件1。”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四、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因此,如果所述“大豆磷脂油”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食用植物油,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9%。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授权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福建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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