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问题
写信人: 刘**
咨询时间: 2023-01-10
发布时间: 2023-01-13
留言内容:
关于原文-纳税人可对部分或者全部销售收入选择放弃享受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票是开具3%还是可以开具1%增值税专票呢?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1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逐笔选择放弃享受减税优惠,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选择享受减税优惠,开具1%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授权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福建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