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福建  >  福建省税务局:外购增值税免税商品或服务,用于赠送是否进行增值税视同销售

福建省税务局:外购增值税免税商品或服务,用于赠送是否进行增值税视同销售

12-24 增值税视同销售 我要评论

外购增值税免税商品或服务,用于赠送是否进行增值税视同销售

留言时间:2022-12-15

纳税人所属地

福建

问题内容

公司外购商品或服务对外赠送,因销售方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开具免税增值税发票(见附件),我们公司是否还需要进行增值税视同销售?

附件

免税发票截图.JPG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12-2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因此,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如果是无差别赠送,需要视同销售交纳增值税;如果针对发生业务的客户,按交际应酬处理,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授权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福建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