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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建筑业增值税预缴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讨论

标  题: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建筑业增值税预缴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讨论

写信人: 陈**

咨询时间: 2020-09-09

回复时间: 2020-09-10

发布时间: 2020-09-10

留言内容: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9年12月7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建筑业增值税预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预缴管理办法》”)并于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部分税务局按本办法第五条“纳税人跨设区市提供建筑服务,应在次月申报期内先预缴增值税,再办理纳税申报。”给建筑企业预缴增值税带来不便、并造成账表不统一。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综合总局2016年17号公告第十一条、财税2016年36号文附件1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和财税2017年58号文第三条第二款有关规定,对预缴税款有关时间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跨设区市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在收到预收款的当月或次月申报期内预缴增值税。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无论是否跨设区市,在收到预收款的当月或次月申报期内预缴增值税。

三、纳税人跨设区市提供建筑服务,除预收款外,在次月申报期内先预缴增值税,再办理纳税申报。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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