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印花税免税优惠的问题
留言时间:2022-09-05
纳税人所属地
福建
问题内容
7月1日执行的《印花税法》中,第十二条规定“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另外在文号为“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的《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中第四条“关于免税的具体情形”第一款:“对应税凭证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书立该应税凭证的纳税人均可享受印花税减免政策,明确特定纳税人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除外。”根据以上两个条款,想咨询一下,医药公司与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签订的采购药品买卖合同,医药公司作为书立合同的一方,是否同样可以享受印花税减免政策?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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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09-0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十二条 规定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
……
(七)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
……”
二、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规定:“四、关于免税的具体情形
(一)对应税凭证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书立该应税凭证的纳税人均可享受印花税减免政策,明确特定纳税人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除外。
……
(六)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或者备案设立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
因此,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或者备案设立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均免征印花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授权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福建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