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税务局: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出口
日期:2019-09-02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
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附件3:
根据: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39号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
(九)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我公司,一般纳税人,生产性企业,原本打算扩大产能,外购了一批设备和材料,因中美贸易摩擦,客户转移订单,我公司打算把这批设备(全新未使用)和材料出口销售给越南,这样设备和原材料皆为生产自产货物的而购置的,请问:出口这些设备和材料能视同自产货物,适用生产企业的免抵退税政策不?
答:生产企业将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报关出口,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政策。但具体事宜的判断由于未能全面了解贵公司的情况,建议与当地税务机关联系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