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跨区市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增值税申报表如何填报及袋里抵扣
写信人: 林**
咨询时间: 2020-09-08
回复时间: 2020-09-10
发布时间: 2020-09-10
留言内容:
我单位8月开具一张不含税100万元(跨区市工程项目),并在9月3日在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2万元。试问1、:2万元能在8月申报表中申报给予抵扣吗?如能,申报表要怎样填列?会产生应纳税额不等于财务“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符(即账表不符)现象吗? 2、2万元在9月缴纳,则9月增值税申报表如何填列?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的增值税,按当期实际可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第3栏“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并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8栏“分次预缴税额”的“本月数”,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建筑业增值税预缴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0号)规定:“第五条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的当月或次月申报期内预缴增值税。
纳税人跨设区市提供建筑服务,应在次月申报期内先预缴增值税,再办理纳税申报。
……
第十一条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的增值税,按当期实际可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第3栏“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并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8栏“分次预缴税额”的“本月数”,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已预缴的税款,只能抵减同一建筑项目的应纳税款,不能抵减其他建筑项目的应预缴税款或应纳税款,也不能抵减其他应税项目的应纳税额。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并留存备查。
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前进行增值税清算时,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抵减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纳税额或欠税,抵减不完的,可以申请退还。”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