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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建筑行业异地预缴只能次月申报期内申报的问题

标  题: 关于建筑行业异地预缴只能次月申报期内申报的问题

写信人: 张**

咨询时间: 2020-09-04

回复时间: 2020-09-10

发布时间: 2020-09-10

留言内容:

预交增值税只能在次月申报期内申报预缴期限只有15天 如果项目偏远比如新疆严重影响申报工作 如果项目偏多地区偏远15天都不够路程 而且还可能出现税收风险 发票开了却没有预交 文件处理方式和实际工作有差距 能否在预缴的时候签一份自愿预征 不需要把业务集中在次月申报期内申报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如您跨设区市提供建筑服务,项目地在福建省(不含厦门)内的,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的当月或次月申报期内预缴增值税。除预收款外,应在次月申报期内先预缴增值税,再办理纳税申报。如您项目在新疆,具体预缴方式可与新疆税务部门进一步核实确认。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建筑业增值税预缴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0号)规定:“第二条 ……

建筑服务的预收款,指的是建筑项目开工前实际收到的款项。纳税人取得预收款时,未开具适用税率增值税发票的,不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

……

第五条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的当月或次月申报期内预缴增值税。

纳税人跨设区市提供建筑服务,应在次月申报期内先预缴增值税,再办理纳税申报。”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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