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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契税法相关问题

09-29 契税法相关问题 我要评论

标  题: 契税法相关问题

写信人: 小**

咨询时间: 2020-09-08

回复时间: 2020-09-10

发布时间: 2020-09-10

留言内容:

我司8月份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于8月底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交税契税的时间是否“以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或是目前还是按契税暂行条例执行“签订合同10日内申报纳税”?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目前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期限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执行。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规定:“第八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第九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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