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公司支付2006年税后股利给境外投资者是否要缴税
写信人: 梁**
咨询时间: 2020-09-09
回复时间: 2020-09-10
发布时间: 2020-09-10
留言内容:
我司现准备支付2006年税后股利给香港的企业投资者,是否要代缴纳企业所得税?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如您所述“香港投资者”在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贵公司向其支付股息红利,应当按规定办理代扣代缴申报。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三条 ……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
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
第九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