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营改增的老项目以及适用税率
写信人: 陈**
咨询时间: 2022-12-20
发布时间: 2022-12-26
留言内容:
老师好!营改增的老项目是如何界定的?以及它的适用税率是怎么规定的? 我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建安企业,于2022年11月签订承接了一项营改增之前的烂尾老项目(该项目有做备案)其中的一小项业务——园建及绿化工程。这种情况是否算是老项目,可以适用3%的简易计税吗?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规定:“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因此,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判断。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授权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福建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