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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爆发式开票后办理税务注销,发票业务发生金额巨大

关于送达福建悦益威振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年05月30日17时40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关于送达福建悦益威振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福建悦益威振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2年5月19日对你公司做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2〕139号),由于你公司纳税人状态为注销,实际走逃(失联),文书无法以直接、委托、留置、邮寄方式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5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2〕139号

福建悦益威振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40984458751):

  我局于2021年10月22日至2022年3月11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山大道580号绿色金山四期55号楼1层03商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纳税人状态为注销,实际走逃(失联)。

  (二)你公司于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爆发式开票后,于2020年2月18日办理税务注销,发票业务发生金额巨大。

  你公司资金存在异常。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你公司开具的58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55811150.05元,税额7255449.63元,价税合计63066599.68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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