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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因供货企业销售的自产货物,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被税务局追缴视同内销税款

11-27 视同内销 我要评论

关于送达福州***进出口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18日10时51分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

福州***进出口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GYA5B)

我局于2022年11月9日对你公司做出《税务事项通知书》(榕台税二税通〔2022〕1121号)。由于你公司失联,以至该文书无法以直接、委托、留置、邮寄方式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2022年11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榕台税二 税通 〔2022〕 1121 号

福州***进出口有限公司:(91350103MA345GYA5B)

  事由:应追回已退(免)税款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12 号 )第五条第(九)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劳务,主管税务机关如果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财税〔2012〕39号文件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和第5目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查实属于偷骗税的,应按相应的规定处理。

  通知内容:你单位已办理的出口退(免)税业务,因供货企业销售的自产货物,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对《应追回已退(免)税款明细表》所列业务的已退(免)税款予以追回,其中应补缴退(免)税款请于2022年11月24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补缴。该批次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请于2022年12月15日前视同内销申报。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本通知要求缴纳税款,然后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2022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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