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福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29日15时26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关于送达福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福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2年11月4日对你公司做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2〕614号),由于你公司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实际走逃(失联),文书无法以直接、委托、留置、邮寄方式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11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2〕614号
福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4***77XY):
我局于2022年6月28日至2022年9月6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号)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发票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实际走逃(失联)。
(二)你公司于2018年5-6月取得佛山市***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0174130,发票号码:26510329-26510338、42802684-42802685,发票品名:*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不锈钢,发票金额1189634.50元,发票税额190341.50元,价税合计1379976元。上述发票于2018年5月认证抵扣增值税159012.40元(10份),于2018年8月认证抵扣增值税31329.10元(2份),共计认证抵扣增值税190341.50元。
(三)你公司资金往来异常,存在大宗交易未收款未付款的情况。
(四)你公司对公银行账户未发现水电费等制造业必须的费用流水记录。
(五)经查询系统,你公司资产负债表显示2018年年初有固定资产22,216.93元,未发现当年有租赁固定资产等支出。
以上事实有书证为证,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未签字确认。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你公司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向下游3家企业开具的5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福建捷通商贸有限公司13份、北京中科创邦环境治理有限公司19份,福州华如实业有限公司20份,发票金额4870170.41元,发票税额820329.59元,价税合计5690500元)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下游3家企业开具的6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雎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2份、沈丘县环境保护局35份、 商丘市梁园区城市管理局 28份,发票金额6066235.79元,发票税额1006264.21元,价税合计7072500元)为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具体详见附表)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可在收到本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