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案例 > 福建  >  福州市税务局:无出口业务,通过购买报关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报出口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款9839996.79元

福州市税务局:无出口业务,通过购买报关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报出口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款9839996.79元

12-05 税务稽查案例 我要评论

关于送达福州***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05日09时58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关于送达福州***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福州***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E185F):

我局于2022年11月28日作出《税务处罚决定书》(榕税稽罚〔2022〕1009号),由于你公司失联,因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12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罚决定书

榕税稽罚〔2022〕1009号

福州***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ME185F):

  我局于2022年6月23日至 2022年8月4日对你单位(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案件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公司无出口业务,通过购买报关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报出口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款9839996.79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福州***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2019年至2022年5月从供货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安机关提供的相关涉案人员的《讯问笔录》及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提供的退税相关资料证实。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 〔2008〕 32号)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对你公司处停止出口退税三年的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印章)

2022年11月28日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