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石狮市科纺纺织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06日09时36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石狮市科纺纺织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1553243512K):
我局于2021年9月1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三稽处〔2021〕288号),由于你(单位)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106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二O二一年九月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泉税三稽处〔2021〕288号
石狮市科纺纺织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1553243512K)
我局于2020年12月2日至2021年8月23日对你(单位)(地址:石狮市南洋路庆莲桥南侧二栋3-4号二楼)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为43211000120112574415),证实镇江市豫峰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给你公司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199145.30元、税额为33854.70元,价税合计:233000.00元,为虚开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如下:
序号 |
发票代码 |
发票号码 |
开票日期 |
金额 |
税额 |
1 |
3200161130 |
00333151 |
2016-03-29 |
99572.65 |
16927.35 |
2 |
3200161130 |
00333152 |
2016-03-29 |
99572.65 |
16927.35 |
合计 |
|
|
|
199145.30 |
33854.70 |
你公司于2016年3月(税款所属期)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申报,申报进项税款33854.7元,当月未抵扣转为期末留抵税额。你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更正申报,将税款所属期2016年3月的进项39194.44元更正申报转出,因此该笔税款33854.7元已经转出。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为43211000120112574374),证实镇江市瑞达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给你公司的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31410.26元、税额为5339.74元,价税合计:36750元,为虚开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如下:
序号 |
发票代码 |
发票号码 |
开票日期 |
金额 |
税额 |
1 |
3200161130 |
00347447 |
2016-03-31 |
31410.26 |
5339.74 |
合计 |
|
|
|
31410.26 |
5339.74 |
你公司于2016年3月(税款所属期)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申报,申报进项税款5339.74元。该企业2016年10月25日更正申报,将税款所属期2016年3月的进项39194.44元更正申报转出,因此该笔税款5339.74元已经转出。
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已确认的征管资料证明,你公司实际已走逃失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76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判定你公司属于走逃(失联)企业。同时,你公司作为商贸企业,存在取得虚开增值税进项发票、大宗交易未收付款、增值税税负为0等明显不符合企业正常经营常规。认定你公司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金额合计258974.36元,税额合计44025.64元,价税合计303000元。发票明细如下:
序号 |
发票代码 |
发票号码 |
开票日期 |
购方税号 |
购方名称 |
销方税号 |
销方名称 |
金额(元) |
税额(元) |
1 |
3500154130 |
00175614 |
2016-01-30 |
370202572050986 |
青岛吉普顿服装有限公司 |
91350581553243512K |
石狮市科纺纺织贸易有限公司 |
36752.14 |
6247.86 |
2 |
3500154130 |
00175615 |
2016-01-30 |
350581557554967 |
福建省石狮市兄弟城制衣有限责任公司 |
91350581553243512K |
石狮市科纺纺织贸易有限公司 |
42735.04 |
7264.96 |
3 |
3500154130 |
00175616 |
2016-01-30 |
350582757375250 |
晋江市紫峰服装织造有限公司 |
91350581553243512K |
石狮市科纺纺织贸易有限公司 |
85470.09 |
14529.91 |
4 |
3500154130 |
00175617 |
2016-05-27 |
913505827890462160 |
福建省盈丰服装织造有限公司 |
91350581553243512K |
石狮市科纺纺织贸易有限公司 |
94017.09 |
15982.91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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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8974.36 |
44025.64 |
对你公司取得的上述3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2016年10月25日更正申报,将税款所属期2016年3月的进项税款全部更正转出,所以该案件两笔税款33854.7元及5339.74元也已更正转出处理了,故不存在补缴相应税费问题。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7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之规定,发现你公司走逃失联并有大宗交易未付款的情节,所以认定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金额合计258974.36元,税额合计44025.64元,价税合计303000元。
(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第一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730号)第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第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第二条的规定,你公司为他人虚开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730号)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因你公司涉嫌刑事犯罪,本案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办,根据刑事司法优先原则,对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收违法行为暂不作出行政处罚,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撤销案件、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审判机关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石狮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