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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税务局:汕头市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送出购物卡未及时扣缴个人所得税被税务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 汕头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LMR75H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MA***R75

法定代表人: 李某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360425********0039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汕头税一稽 罚 〔2021〕 19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发票违法

违法事实: 你公司于2018年收到深圳市胜新叶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8份(开具日期:2018年9月22日,发票代码:044031800104,发票号码:06346359-06346366,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预付卡销售*购物卡,金额合计66,500.00元,税额合计0.00元,价税合计66,500.00元),上述8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证实为虚开;收到深圳谦东科石油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份(开具日期:2018年11月13日,发票代码:044031800104,发票号码:18351796-18351797,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非成品油石油制品*燃油费,金额合计19,417.48元,税额合计582.52元,价税合计20,000.00元),上述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证实为虚开。 你公司在2018年8月及9月的活动中将上述发票涉及的购物卡、燃油卡作为礼品赠送给本单位以外的个人且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你公司已于2021年10月28日对上述发票涉及购物卡对应金额66,500.00元按“其他所得”项目补扣补收个人所得税,于2021年12月6日对上述发票涉及燃油卡对应金额20,000.00元按“其他所得”项目补扣补收个人所得税。你公司未按期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已违反税法有关规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第二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第三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中附件《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7条“扣缴义务人在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补扣、补收税款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0.5倍罚款”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公司应扣未扣税款的行为处应扣未扣税款0.5倍罚款8,650.00元(86,500.00×20%×0.5=8,650.00)。

罚款金额(万元): 0.86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2-17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2-12-17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500MB2D016073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500MB2D016073

地方编码: 44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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