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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税务局:海丰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赠送礼品被税务稽查

行政相对人名称: 海丰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5***32765D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325***2765

法定代表人: 陆某某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321083********3897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汕尾税第一稽 罚 〔2021〕 23 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税收管理

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经检查,你公司在业务宣传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你公司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应按商品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018年11月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金额合计8,200.00元,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1,640.00元; 2019年4月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金额合计63,600.00元,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12,720.00元; 2020年1月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金额合计73,026.70元,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14,605.34元。 综上,你公司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合计28,965.34元,我局已于2021年11月23日向你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2021]46号),责令你公司补扣补缴上述个人所得税。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附件《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十七项规定,你公司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且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占应扣、应收税款30%以下,违法程度确定为“较轻”,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公司处应扣未扣税款(28,965.34元)0.5倍罚款,计14,482.67元。

罚款金额(万元): 1.448267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2-20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2-12-20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500MB2D019148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500MB2D019148

地方编码: 44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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