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案例 > 广东  >  广州市税务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市壹兆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广州市税务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市壹兆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市壹兆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2022年第40号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2-01-20 09:45:16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广州市壹兆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83065842823H):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三稽处〔2022〕45号),文书内容如下:

我局(所)于2020年5月1日至2022年1月14日对你(单位)(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荔乡路93号503房(仅限办公用途))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期间的税费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于2017年9月26日至2018年1月17日期间,对外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共96份,发票金额合计93,637,350.58元,税额合计15,918,349.42元,价税合计109,555,700.00元,属于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详见《广州市壹兆贸易有限公司开具发票明细表》)。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查询的纳税人登记信息、纳税申报信息、发票领购及开具信息、进销比对信息等资料;

(二)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24403000319102806390)及清单;

(三)你单位税务登记注册地址的物业管理部门出具的《关于海逸租户情况说明》;

(四)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提供的你单位的登记账户(账号:120910535710111)的资金往来流水;

(五)广州市公安局、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及东莞市公安局的起诉书;

(六)公安机关的涉案人员询问笔录。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96份,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虚开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合计15,918,349.42元(详见《广州市壹兆贸易有限公司开具发票明细表》)。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处理上有争议,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水荫四横路110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三稽处〔2022〕45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三稽处〔2022〕45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广州市壹兆贸易有限公司开具发票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2年1月20日

附件:

广州市壹兆贸易有限公司开具发票明细表.pdf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