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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税务局:取得虚开发票没有补缴企业所得税或者调整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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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税务局:取得虚开发票没有补缴企业所得税或者调整亏损

来源:广州市税务局

日期:2019.5.30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韵托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2019年第90328号送达公告

广州韵托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11MA59CJ458Y):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19〕150162号),文书内容如下:

         我局于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5月21日对你单位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6月1日的缴纳税费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取得广西莱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开票日期:2016年8月25日,发票代码:4500162130,发票号码:01074819至01074836,金额合计:1,951,030.29元,税额合计:331,675.11元,价税合计:2,282,705.40元。上述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稽查局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20份发票涉及的进项税额合计331,675.11元,该单位于税款所属期2016年8月申报抵扣,至检查日止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少缴增值税331,675.11元及相应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清单;(2)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显示该单位取得上述发票打印件;(3)金三系统显示该单位相关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清单复印件;(4)金三系统从2016年8月至今该单位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没有显示有作进项税额转出数据。

         二、 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四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的规定,该单位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追缴该单位2016年8月增值税331,675.11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追缴该单位城市维护建设税23,217.26元。

         (三)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追缴该单位教育费附加9,950.25元。

         (四)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粤财综〔2011〕58号)和《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追缴该单位地方教育附加6,633.50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该单位少缴增值税331,675.11元及城市维护建设税23,217.26元,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白云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1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19〕150162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19〕150162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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