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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税务局:收到这样的税务检查通知,你会怎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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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税务局:收到这样的税务检查通知,你会怎办?

来源:湛江市税务局

日期:2019.5.31

一、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对湛江安银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税务事项通知的公告

湛税三稽 税通 〔2019〕 150020 号

发表时间:2019-05-31

信息来源:第三稽查局

湛江安银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823MA519XUR8A):

事由:1、请你公司法人代表和有关人员到我单位就有关涉税事项接受相关调查;

2、依法提供你公司成立以来的会计账务和纳税申报资料;

3、依法提供你公司成立以来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项、进项税额明细资料;

4、请你公司就2018年度与澄迈江名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澄迈晋兴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的业务交易和货款往来情况做详细书面材料说明。

5、请你公司就2018年度与收到款项当天即转付给的个人:李梦婷、黄慧英、屈小莹、袁海燕、崔晓龙、邵宝成、宋宏达、何自全、殷东、李雨璐等人以及公司:深圳市凯西贝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维洁盟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盈安润泰贸易有限公司、海南迪骅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苏州延武页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广州余玖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富劲商贸有限公司、广州昌启贸易有限公司、惠州市王朋轩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永刚轩科技有限公司、陕西新品达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凯达文商贸有限公司、永安市康拓贸易有限公司、重庆纳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公司的相关业务交易和货款往来情况做出详细书面材料说明。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通知内容:请你公司自该文书送达生效之日起5日内相关人员到达湛江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就有关涉税事项接受相关调查,并送达上述涉税资料。

联系地址:遂溪县遂城镇中山路119号

联系人:李兴明、肖焕剑

联系电话:0759-7762437

二、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对湛江图森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税务事项通知的公告

湛税三稽 税通 〔2019〕 150021 号

发表时间:2019-05-31

信息来源:第三稽查局

湛江图森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823MA519XPF89):

事由:1、请你公司法人代表和有关人员到我单位就有关涉税事项接受相关调查;

2、依法提供你公司成立以来的会计账务和纳税申报资料;

3、依法提供你公司成立以来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项、进项税额明细资料;

4、请你公司就2018年度与澄迈江名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澄迈晋兴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揭阳市羊泰五金有限公司、衡阳和晟管网建设经营有限公司、北京畅通国际旅游有限公司、 重庆飞隼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良淳宇科技有限公司的业务交易和货款往来情况做详细书面材料说明。

5、请你公司就2018年度与收到款项当天即转付给的个人:徐喜旋、张如松、刘菊、孙龙飞、刘萌、侯锦阳等人以及公司:佛山市角浩商贸有限公司的相关业务交易和货款往来情况做出详细书面材料说明。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通知内容:请你公司自该文书送达生效之日起5日内相关人员到达湛江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就有关涉税事项接受相关调查,并送达上述涉税资料。

联系地址:遂溪县遂城镇中山路119号

联系人:李兴明、肖焕剑

联系电话:0759-7762437

三、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对湛江深顺洪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税务事项通知的公告

湛税三稽 税通 〔2019〕 150022 号

发表时间:2019-05-31

信息来源:第三稽查局

湛江深顺洪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823MA519XRU3H):

事由:1、请你公司法人代表和有关人员到我单位就有关涉税事项接受相关调查;

2、依法提供你公司成立以来的会计账务和纳税申报资料;

3、依法提供你公司成立以来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项、进项税额明细资料;

4、请你公司就2018年度与广东煜城科技有限公司、永城市创美箱包有限公司的业务交易和货款往来情况做详细书面材料说明。

5、请你公司就2018年度与收到款项当天即转付给的个人:袁建峰以及公司:佛山市角浩商贸有限公司的相关业务交易和货款往来情况做出详细书面材料说明。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通知内容:请你公司自该文书送达生效之日起5日内相关人员到达湛江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就有关涉税事项接受相关调查,并送达上述涉税资料。

联系地址:遂溪县遂城镇中山路119号

联系人:李兴明、肖焕剑

联系电话:0759-7762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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