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海珠区税务局关于公告送达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税务事项通知书的通告(2019年第4期)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海珠区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19.6.1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规定,以下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以下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因所列纳税人无法联系,税务事项通知书无法以直接方式有效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税务事项通知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税务事项通知书公告送达表(2019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