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风禾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2022年第119号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2-03-17 17:33:18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广州风禾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06585677526C):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三稽处〔2022〕105号),文书内容如下:
我局于2020年12月28日至2022年3月2日对你单位(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金穗路68号之二803房(本住所限写字楼功能))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税费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于2018年3月期间,取得深圳市和兴酒店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发票代码为4403172320,发票号码为49545223,金额85,436.89元,税额2,563.11元,价税合计88,000.00元,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会展服务*会议费(详见《广州风禾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取得虚开发票明细表》)。
(二)你单位于2018年3月期间,取得东莞市彬巍广告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共2份,发票代码为4400173320,发票号码为83645813-83645814,金额合计194,174.76元,税额合计5,825.24元,价税合计200,000.00元,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会展服务*会议费(详见《广州风禾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取得虚开发票明细表》)。
(三)你单位于2018年3月期间,取得东莞市宣艺广告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发票代码为4400172320,发票号码为89475023,金额82,524.27元,税额2,475.73元,价税合计85,000.00元,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设计服务*效果图制作费(详见《广州风禾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取得虚开发票明细表》)。
(四)你单位于2018年3月期间,取得广州通达旅行社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共2份,发票代码为4400172320,发票号码为25413334-25413335,金额合计123,300.98元,税额合计3,699.02元,价税合计127,000.00元,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旅游服务*考察培训费(详见《广州风禾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取得虚开发票明细表》)。
上述发票涉及的金额合计500,000.00元,于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税前扣除,至今未作纳税调整。
上述发票分别经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稽查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你单位提供的会计账簿、记账凭证及纳税申报表等资料;
(二)你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
(三)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10000000320103043779)及清单、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44419000120120466473)及清单、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44419000120122979751)及清单、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44401000321081912720)、《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案件名称:广州通达旅行社有限公司案)及清单;
(四)我局于2022年2月15日向你单位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穗税三稽税通〔2022〕187号),要求你单位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或其他外部凭证,你单位确认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无法按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资料;
(五)经你单位确认的《税务稽查工作底稿》。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九十二条二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的规定,你单位取得上述虚开的6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其涉及的金额合计500,000.00元不得作税前扣除,应调增2018年度所得额500,000.00元,你单位已申报2018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为158,797.26元,本次调整后2018年度所得额为658,797.26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61,924.75元后,201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496,872.51元,适用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49,687.25元,已缴纳企业所得税为0元,应补缴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为49,687.25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上述应补缴的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水荫四横路110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三稽处〔2022〕105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三稽处〔2022〕105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广州风禾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取得虚开发票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2年3月17日